人民法庭处于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前沿,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为积极回应群众司法期盼,精准对接辖区村(居)民解纷需求,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创新司法供给形式,我院聚焦乡村、社区等高频诉讼主体,结合辖区部分村社地处边远、村(居)民人口分散、基层法治力量分布不均衡等实际情况,于本月启动“共享法庭”建设。 “街道矛调中心建成后,村民有矛盾纠纷,都会来这里反映,”调解员说,“但有时候调解工作会遇到瓶颈,比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协议中的个别条款时,就会提出‘到法院诉讼解决’,但是他们往往没有考虑到诉讼程序带来的负担,调解成功往往只差这‘临门一脚’。”如何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与非诉解纷的便利性相结合,推进实现一般纠纷当地调、复杂纠纷指导调、涉诉纠纷邀请调,“共享法庭”给出了答案。
9月24日上午,“共享法庭”指导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当事人陆某、施某均系河庄街道居民,陆某因施某未按约归还20万借款,向法院起诉要求施某及其妻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因双方均有调解意向,我院义蓬法庭委派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员多次组织协商,双方已达成初步协议,但对利息的给付问题却尚未达成一致,调解陷入僵局。“利息肯定是要支付的,这笔钱已经拖了那么久了。”原告方十分坚持。“本金能分期还清就不错了,之前双方就已经说好了利息是免除的,现在怎么能反悔呢?”被告方也有自己的苦衷。“共享法庭”审判员结合案件情况及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为各方进行了分析,在其建议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施某分五期归还借款,如逾期,则需向陆某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LPR的2倍计算的利息,而陆某亦撤回了对施某妻子的起诉。在审判员指导下,双方还完成了“移动微法院”的认证。对于本案达成和解后是否需要进行司法确认,陆某的代理人表示“已约定单方也可申请司法确认,视对方第一期履行情况决定”。  “本案经诉前调解未能协商一致,下面开庭!”十分钟后,随着法槌敲响,调解室变成了临时法庭,我院“共享法庭”在此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中,伤者、驾驶员及车主均为河庄街道辖区居民,事故发生地点也位于河庄街道蜀南村。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告误工费问题。原告代理人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原告已过退休年龄,“但是众所周知,钱塘这片土地上的居民十分勤劳,不管是60岁还是70岁,只要身体允许都会去找活做。”而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原告对于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为证明该部分事实,原告向法庭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 当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时,原告表示,“原以为我要放弃误工费了,没有想到证人真的能来。”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往往是与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需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待法院同意后,还需证人在庭审当天到庭陈述证言,并接受双方及法庭的询问。以往,由于路途遥远、经济成本较高,很多案件中当事人虽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证人未能到庭,法院最终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共享法庭”极大程度便利了当事人、证人到庭参加诉讼,更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也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
庭审结束后,“共享法庭”还组织当事人、矛调中心工作人员及当地群众,通过法院巡回审判车屏幕观看了“平安三率”宣传片。 “共享法庭”系我院“共享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之一。它依托镇街村社、行业组织现有硬件设施,以“不增编、不建房、快落实、广覆盖”为原则,以“一屏、一线、一终端”为标准配置,集成了浙江解纷码、移动微法院、庭审直播系统、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等软件模块,通过在镇街、村社设立“共享法庭”,将调解指导、诉讼咨询、网上立案、在线庭审、跨域开庭、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司法服务功能延伸到基层一线。 我院“共享法庭”紧紧依靠钱塘区党委领导,主动融入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推进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为村社居民提供优质诉讼服务、为人民调解提供强力法律支持、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坚强司法保障,为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强大法治力量。 为切实发挥“共享法庭”作用,便于人民群众“在家门口”感受到公平正义,每月24日(如遇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顺延),我院“共享法庭”将下沉辖区镇街、村社,将司法审判工作与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指导基层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对无法达成和解并坚持起诉的案件依法受理、开庭,同时开展法治宣讲等普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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