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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条件
发布日期:2014-11-27 字号:[ ]

一、刑事案件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对本院终审的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应当决定再审:

1.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釆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2.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明力的;

3.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量刑明显不当的;

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二、民商事案件

当事人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三、对本院终审的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应当裁定再审: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有新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3.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4.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未生效法律的;

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四、人民法院对下列民商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