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息:
·霜降时节 万物毕成 | 钱塘法院法治副校长履职月活动圆满“收官”! [2024-10-28]     ·聚焦服务产业,钱塘法院下沙人民法庭正式运营! [2024-10-15]     ·司法+电力,共享法庭为产业发展护平安增能级 [2024-09-02]     ·钱塘法院举办共享法治夏令营活动 [2024-07-24]     ·钱塘法院召开劳动争议联席会议 [2024-07-08]     ·省高院省司法厅到钱塘调研市场化解纷工作 [2023-09-06]     ·“平安校园建设暨反校园暴力”联席工作会议召开 [2023-09-06]     ·喜报:钱塘法院一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2023-09-06]     ·钱塘法院余晟院长向区人大报告上半年工作 [2023-09-06]     ·钱塘法院举办知识产权案件“院长开庭”活动 [2023-09-06]    
全文检索:
当前位置:
首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不能案件的界定标准和查控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7-09-08 信息来源:法院 字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执行不能案件的界定标准和查控规定

(试行)

一、法院在执行立案后,经采取必要的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查控的财产被依法处置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查控财产因法定事由无法处置,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均可视为执行不能,该类案件可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二、执行不能的具体情形:

1、人民法院经采取必要的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执行立案后三个月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

2、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该财产处置完毕后,尚不能满足执行标的,且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3、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有在先查封,财产被在先查封的案件处置后无剩余价值的,且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4、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该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二次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且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该财产依目前的法律法规无法强制执行的,如被执行人维持生活的基本生活资料、小产权房、宅基地、集体土地等等,且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6、被执行人持有公司股权,但该公司已歇业,其股权无法进行评估处置的,且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7、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虽已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档案查封登记,并交由交警实施路面查控,在公安机关实际查控到车辆前无法对车辆进行评估处置的,且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8、被执行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

三、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该类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

四、必要的查控措施应包含以下内容:

1、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所能完成的财产调查事项;

2、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有关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向有关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股权、对外投资信息;向有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等;

3、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有关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向有关证券登记机构查询证券持有信息;向有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向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查询支付宝、余额宝等开户信息;

4、查控申请人提供的有明确线索的财产。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