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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7-09-08 信息来源:法院 字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高法〔20169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印发《关于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

现将《关于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2016720

关于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维护我省信用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金融市场秩序总体平稳,但少数企业和个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有所抬头,银行不良资产持续攀升,信用环境与金融生态出现劣化苗头。金融是现代经济的重要支柱,没有金融安全,就没有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切实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对于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政法机关是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的重要力量,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各级政法机关要从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的重要性,全面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经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准确把握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打击。严格遵守法定办案程序和法定办案时限,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恶意逃废债犯罪案件,切实维护金融机构、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罪刑法定,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严禁以办案为由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二是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处理好刑民交叉案件,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避免因办案不当对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三是坚持办案与追赃同步。坚持办案与追逃、追赃同步推进,尽最大努力缉捕追赃,最大限度挽回金融机构、企业和群众的经济损失,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四是坚持从严查处职务犯罪。加强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里外串通、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源头上减少逃废债行为发生。

三、明确界定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的惩治重点

恶意逃废债行为涉及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妨害司法等多个罪名,共同特点是当事人有全部或部分偿债能力而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以各种非法手段恶意逃避或废除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打击的重点对象为恶意逃废债,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企业和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逃废债:

(一)通过藏匿、转移资产或外逃等方式恶意逃避偿债责任的;

(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司法机关判决、裁定义务的;

(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司法机关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虚构租赁合同、聚众滋事阻碍抵(质)押资产拍卖、暴力威胁竞拍人竞拍抵(质)押资产、强行占据抵(质)押资产等;

(四)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方法规避司法机关执行的,包括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破产、非正常交易等方式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的;

(五)为逃避偿债义务或担保责任,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处置抵(质)押资产的;

(六)为逃避偿债义务或担保责任,恶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的;

(七)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借款人串通骗取贷款或串通逃废债的;

(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拒不依法配合司法机关开展侦查、执行等工作,导致恶意逃废债行为得逞,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其他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四、全面履行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的职能作用

各级政法机关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形成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坚决刹住逃债得利、守信吃亏的歪风。公安机关要充分履行侦查职能,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各类恶意逃废债违法犯罪行为,对在侦的恶意逃废债案件以及已经掌握的重点线索,要以领办、督办和包案等形式,加大侦办力度,坚持快立、快侦、快破。深挖恶意逃废债共同犯罪,依法查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追逃、追赃工作力度,查清涉案财物有关情况,及时依法予以扣押、冻结,追回被转移、隐匿、侵占的资产。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恶意逃废债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把好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认真研判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以及其他漏罪漏犯情形,深入开展侦查或监督侦查机关深挖犯罪。发现金融机构等部门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研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各级法院要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从快从严惩治恶意逃废债犯罪,形成有效震慑。在刑事审判中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要予以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并将造成实际损失以及追赃、退赃、退赔情况作为量刑情节。同时要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对久执不结的案件要进行督办、实行交叉执行,努力挽回经济损失。在审理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要注意其中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对具有故意隐匿、转移资产和假倒闭”“假破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确因经营风险陷入困境的企业,允许其依法申请破产、重整,在破产程序中协商债权清偿事宜,积极发挥破产程序揭露恶意逃废债违法行为的作用。

五、切实加强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的领导协调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恶意逃废债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分工,补齐办案流程和机制的短板,确保有关工作取得实效。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二要注重维稳管控。深入开展涉企不稳定因素排查,对发现的不安定因素,强化源头管控,及时落实针对性措施。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加强网上舆情监控和引导工作,稳定社会情绪,防止恶意炒作。三要加强沟通协调。围绕打击恶意逃废债工作,政法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和认定标准,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要及时请示上级政法机关。密切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强化信息共享、情况互通、线索传递和办案协作。四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案释法,剖析危害,倡导诚信,预防和减少犯罪。适时集中公开曝光一批恶意逃废债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社会声势,营造恪守信用的社会氛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720日印发